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5,35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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