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黃茂松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宗仁 律師複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被告 邱百祥 即 邱垂統 之遺產管理人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乃撤銷被告間之贈與行為及塗銷被告間之物權行為,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萬參仟貳佰零肆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萬壹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參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尚欠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莉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