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21號聲請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三富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6月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三富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召開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實有困難,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7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6月7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