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9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請求中附表編號2是否請求違約金,如欲請求應陳報違約金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