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王玉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2341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清晰版的本票(貴公司提出之本票發票人、發票日部分未印出)。
三、相對人江王玉真、債務人 江其興劉宗泓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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