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債權人 謝成侯 法定代理人 楊淑君 債權人家賀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淑君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翠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
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查報楊淑君為債權人謝成侯之法定代理人之法律依據及釋
明資料,若債權人謝成侯為未成年人請查報其全體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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