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絢 被上訴人即原告三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主文第2項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壹萬元(主文第4項金錢給付部分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合計90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6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9000元=00000000元】(見本院卷一第4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