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62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丙○○
3、7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任台南巿第七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9月9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2年11月17日向保證責任台南巿第七信用合作社借用981,231元,借款期限至103年11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甲○○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81,23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原名「保證責任台南巿第七信用合作社」業奉94年6月17日金管銀六字0000000000號函同意受讓債權人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表1件為證。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86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區○○○段│360-168│雜│0│00│59│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備考││││││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001│16│台南巿南區鹽│台南巿南│2層樓房│35│41│││││76│全部││││76│埕路291巷○○○區○○段│加強磚造│.2│.3│││││.5││││││號│360-168││0│6│││││6│││││││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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