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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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 陳妙光 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7月1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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