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轉讓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92號上訴人 許力元
張世欽 謝蕙蘭 被上訴人 何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992號確認抵押權轉讓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毛彥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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