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1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君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73,009元自民國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752新臺幣2,008元自民國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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