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鄭詔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