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陞(原名楊大瑋、李大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6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壽嵩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