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龍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龍因強制性交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8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6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吳俊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廖紋妤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