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 彭欽燐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被告 彭欽俊
彭詩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