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98號原告 洪澄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弘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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