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06號原告 沈彥瑋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安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