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5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
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0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10月1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35,613元未獲清償。期間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變更契約書,變更利率及攤還條件等事項,惟債務人於變更契約後亦未履行清償債務,依據變更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有違反約定或怠於履行情形,本行得不經催告回復原授信條件。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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