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521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債務人 洪復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復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法定債權移轉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8號判決參照)。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