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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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516號債權人 陳翰龍 債務人 吳婍君 即富捷商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婍君即富捷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婍君即富捷商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正確之附表(原附表編號2之金額有誤)。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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