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35號原告 梁松玲 訴訟代理人 林明環 複代理人 謝清福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送歷次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被繼承人 方炤武 遺產繼承之相關資料全卷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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