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96號原告 呂湘羚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所長)訴訟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8月28日竹監新四字第51-I3A073676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7年3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被告應提出本件違規地點、大竹橋、大竹派出所相關位置圖(請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繪製),並請員警製作職務報告,說明舉發時其係在何處執行勤務?為何未在大竹橋執行守望勤務?又勤務分配表中六線巡邏之路線為何?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