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7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