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張秀娟 即 黃秀娟 被告 沈阿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