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玉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101年度緩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樂透手冊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玉琴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114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4月3日確定,102年4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傳真機1台及六合樂透手冊1本(詳101年保管字第1361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傳真機1台及六合樂透手冊1本,係被告所有因犯罪(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在卷,有被告之警詢、偵查筆錄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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