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林武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戢耀善 │中國信託銀│99年10月15日│2,500元│0000000│││││行土城分行│││││├───┼─────┼─────┼──────┼─────┼─────┼──┤│002│ 郭金川 │台灣中小企│99年10月15日│22,200元│0000000│││││業銀行土城││││││││分行│││││├───┼─────┼─────┼──────┼─────┼─────┼──┤│003│ 許哲彰 │板信商業銀│99年9月25日│6,000元│760954│││││行民族分行│││││├───┼─────┼─────┼──────┼─────┼─────┼──┤│004│添興家具有│第一銀行中│99年11月10日│20,400元│0000000││││限公司│和分行│││││├───┼─────┼─────┼──────┼─────┼─────┼──┤│005│ 黃水清 │上海銀行土│99年10月10日│14,800元│0000000│││││城分行│││││├───┼─────┼─────┼──────┼─────┼─────┼──┤│006│ 黃献章 │聯邦銀行樹│99年10月10日│4,200元│0000000│││││林分行│││││├───┼─────┼─────┼──────┼─────┼─────┼──┤│007│振峰家具股│臺灣中小企│99年10月12日│8,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樹林││││││││分行│││││├───┼─────┼─────┼──────┼─────┼─────┼──┤│008│林鋁錳即開│玉山銀行新│99年10月15日│3,000元│0000000││││元家具行│樹分行│││││├───┼─────┼─────┼──────┼─────┼─────┼──┤│009│ 楊坤爐 │永豐銀行民│99年10月15日│11,300元│0000000│││││安分行│││││├───┼─────┼─────┼──────┼─────┼─────┼──┤│010│ 范揚杰 │永豐銀行中│99年9月30日│14,500元│0000000│││││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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