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60號上訴人 蔡明鎮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容 被上訴人 賴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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