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27,74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1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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