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孔祥輝 即 孔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孔祥安於民國97年6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孔祥安130│自民國09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362326│0000000000│01月25日││五│││元│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