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 陳怡蓁 即 陳秋萍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惟此項裁定應自聲請時起向後生效,並無溯及效力,對於聲請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不得任予變更。換言之債務人就聲請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部分聲請延期清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聲請時尚未屆期部分,得准予延長履行期限(司法院民事廳102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6號研審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由於失業二年,找工作也沒什麼下落,就業中心很努力的推薦工作給我,但是都沒什麼消息,失業補助金也於上個月領完,現在生活現況很辛苦,又不想再借貸來還款,再加上今年五、六月家人和自己陸續確診,現在還需要加上中藥恢復健康,最近物價真得很高,連餐費都是壓力,影氣很差,工作更難找了,連下個月租金都難以處理,實在過不下去,才來寫陳報狀,盼鈞院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給予更鬆的處理方式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4日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104年7月31日確定在案,翌月即104年8月10日為第1期之給付。又聲請人前於110年5月20日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以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5號裁定准延長6個月,履行期限延長至112年2月10日(應為111年2月10日之誤載),另第71期更生方案原應於110年7月10日履行,延展6個月至111年1月10日履行,是以至111年2月10日即完成全部72期之給付。
揆諸上揭研審意見,債務人就聲請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部分無法聲請延期清償。而本件聲請人於111年8月24日聲請時,更生方案早已屆6年即72期之清償期限,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