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貴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貴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撤回上訴)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經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在法定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3所示之各罪所定執行刑1年2月,加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10月,合計2年)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奇秀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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