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三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三月十一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三月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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