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4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相對人斯坦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對人斯坦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項中關於「 李基益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振禮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