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
附表:股票110年度除字第0001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2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3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4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5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6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7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8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09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010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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