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85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怡雯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請求之違約金正確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