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丁○○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楊良信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如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從事家庭代工,有固定之收入,每月約新台幣(下同)8、9仟元至15,000元不等,業據其向本院陳明在案,復有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民國(下同)97年3月至11月薪資袋、本院97年12月11日詢問筆錄、職權查詢債務人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明細各一份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分8年(96期)清償,以每月為1期,每期還款金額6,296元,清償總額合計604,416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30.00%,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以其配偶丙○○為更生方案保證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已無可供換價之財產,女兒 林宜媜 (00年0月00日生)只有9歲,年紀幼小無謀生能力,配偶丙○○每月收入為20,000元,可承擔女兒主要扶養費及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等情,亦有債務人所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債務人配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書、最近六個月之薪資袋、及本院職權查詢稅務電子閘門96、97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明細各1份附卷足憑。參酌屏東縣依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之標準,則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應償還給債權人之金額後,所預留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僅約3,000元至9,000元不等,僅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之所需,應屬合理。
三、次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其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反之能實際受償的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蒙受實際不利益。本件債務人,每月收入用以攤還各債權人後所預留之生活必要費,僅係維持其基本生活之需求等情已如前述,而所提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0%,並已將清償年限延長為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8年,又因其收入較不穩定,為確保其更生方案之履行,由其配偶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故考量其清償能力及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允當、可行。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為相當之限制。
五、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聰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文俊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八年,並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6,296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604,416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30%。
(三)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保證人及保證範圍:保證人:丙○○,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保證範圍:更生條件全部責任。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陽信商業銀行│417,740│20.73%│1,305│125,280│├────────┼─────┼─────┼─────┼─────┤│台灣土地銀行│82,965│4.12%│259│24,86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70,486│18.39%│1,158│111,168│├────────┼─────┼─────┼─────┼─────┤│友邦信用卡股份有│293,725│14.58%│918│88,128││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296,655│14.72%│927│88,992│├────────┼─────┼─────┼─────┼─────┤│荷商荷蘭商業銀行│205,946│10.22%│644│61,824│├────────┼─────┼─────┼─────┼─────┤│香港上海匯豐銀行│166,248│8.25%│519│49,82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81,059│8.99%│566│54,336│├────────┼─────┼─────┼─────┼─────┤│加總│2,014,824│100%│6,296│604,416│├────────┼─────┴─────┴─────┴─────┤│清償成數│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