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3月27日│470,000元│98年3月28日│UC0000000│├──┼─────────┼───────────┼───────────┼───────────┤│002│98年3月27日│350,000元│98年3月28日│PA0000000│├──┼─────────┼───────────┼───────────┼───────────┤│003│98年4月3日│300,000元│98年4月4日│PA0000000│├──┼─────────┼───────────┼───────────┼───────────┤│004│98年4月6日│300,000元│98年4月7日│A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