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科比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彥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