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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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據上論斷欄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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