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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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債權人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樂冷‧ 跋初理嘞 債務人 吳建誠
林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54,000元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10%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15%計算。2190,000元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5.4%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