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67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徐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