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債權人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樂冷‧ 跋初理嘞 債務人 黃凱甯
林妤玲
黃亭惠
一、債務人黃凱甯、林妤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凱甯、黃亭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黃凱甯、林妤玲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債務人黃凱甯、黃亭惠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43,100元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3%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15%計算附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9,900元11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4%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