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444號債權人 王柏翔 即 王居安 之繼承人債權人 王月明 即王居安之繼承人債權人 王旭恆 即王居安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碧珍 即 詹張碧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王居安除戶之戶籍謄本。
㈡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