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9號抗告人即利害關係人 曾金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 曾南國 聲請選任相對人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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