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