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叁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