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創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良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柯宇謙 、 吳蕎蓁 、 劉沛婕 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133元(計算式:32,009+60,635+77,489=170,133),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