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北市政府局代表人 馬英九 市長)訴訟代理人 曾靖華
隋君卿 右當事人間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審判長法官欄中關於「葉百修」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瓊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梁力求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