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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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4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訴訟代理人乙○○
許明鳳 右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原告已撤回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梁力求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