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經增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9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聲請交付民國107年05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參酌該規定之立法理由第三點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另「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9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下稱本案系爭事件)於民國107年05月28日言詞辯論(下稱系爭辯論期日)「有名無實」,復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聲請人基於維護憲法所賦予之權利,擬據此標的:作為國家賠償訴訟之證據,併於108年01月07日已向本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而聲請交付前揭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系爭本案事件之承辦法官、書記官,在系爭辯論期日有「辯論有名無實」、「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乙節,而已多次先後為下開等之陳情或刑事告發,於①107年07月09日向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提起刑事告發,經該署查無犯罪實據而簽結在案(後似另又再提刑事告發,再經該署簽結在案);②107年07月26日向本院告發,經本院「調閱系爭錄音光碟」勘驗後函復「並無台端所述之情事」在案;③再向臺東地檢署提出刑事告發,經該署於108年04月12日發函本院「調取系爭錄音光碟」在案;④108年02月14日向本院聲請國家賠償訴訟,經本院「調取系爭錄音光碟」勘驗在案(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6頁:相關資料影本)。據上,系爭錄音光碟既多次經本院、臺東地檢署調取勘驗在案,則應已得保障聲請人在法律上利益,則本院參諸首揭規定「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之立法理由,認為:聲請人之聲請應不具法律上之必要性,而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鈺瓊